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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條例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化工學會章程》和《中國化工學會會員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國化工學會設立會士制度。
第二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是中國化工學會會員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第二章 會士提名
第三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每年提名、評選一次。
第四條 會士評選采用提名制,會士候選人必須由其他人提名產生,不得自薦。
第五條 兩院院士和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本會單位會員、專業委員會、各省市(化學)化工學會可以提名會士候選人。每個單位或專家每年可提名1名會士候選人,學會常務理事單位及以上,每年最多可提名2名會士候選人。
第六條 在化工及其相關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和重要貢獻,或對化工學科、中國化工學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中國化工學會專業會員可被提名為會士候選人。
第七條 如果被提名的會士候選人連續兩年未能當選會士,在隨后1年停止被提名資格。
第三章 會士評定
第八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每年評定一次。每年會士評選要嚴格控制比例和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0人(不含外籍會士),同時,每次評選出的會士不得超過申報者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會士評定程序為:形式審查、初評(網評)、終評(會議)。
第十條 中國化工學會設會士評選工作小組,由學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組織工作和材料的形式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初評(網評)。
第十一條 會士評選工作小組結合提名材料,邀請初評(網評)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會士候選人材料進行同行專家評議。會士評選工作小組將候選人按照初評得分進行排序,按當年會士授予名額的120%提交終評(會議)。
第十二條 中國化工學會設會士評選委員會,對上會的會士候選人進行終評(會議)。會士評選委員會成員9-15名,由兩院院士和會士組成,會士評選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評定過程中嚴格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會士評選委員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會士候選人進行評定,候選人必須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贊成票數。
第十四條 擬授予會士候選人須在中國化工學會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若無異議,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后,該候選人正式當選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由中國化工學會頒發會士證書。
第十五條 本領域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經本人申請,可直接成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
第四章 會士權益與義務
第十六條 會士的權益
1. 具有中國化工學會會士的提名權和推薦權。
2. 中國化工學會推薦兩院院士候選人時,本會會士可以優先參與推薦。
第十七條 會士的義務
1. 會士應履行學會會員的義務,承認學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
2. 積極參加學會相關活動,承擔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學術咨詢、人才培養、科普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會士違規處理規則
第十八條 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士資格: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得到法律懲處者;
2. 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或違背社會道德者;
3. 對本學會的利益、聲譽造成重大損害者。
第六章 外籍會士
第十九條 中國化工學會外籍會士(以下簡稱外籍會士,英文為Foreign Fellow)是中國化工學會設立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對化工領域做出貢獻,且對中外化工領域的交流做出突出貢獻的外籍化工科技工作者,可被推薦為外籍會士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授予外籍會士的人數每年最多不得超過5人,且不得超過當選會士名額的25%。由中國化工學會會士、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國際合作工作委員會推薦候選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評選委員會每年進行評選。
第二十二條 推選擬授予外籍會士候選人時,應同時提供申報材料:《中國化工學會外籍會士候選人提名書》。
第二十三條 對獲選的外籍會士頒發證書。獲選的外籍會士的有關信息刊登在學會有關刊物和網站上。
第二十四條 外籍會士對中國化工學會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中國化工學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中國化工學會贈送的有關出版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于2022年11月28日經中國化工學會第四十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